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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伪造的公证委托书引发的行政纠纷案记实

黄某有一套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2007年5月,黄某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岑某办理出售房屋等事宜,委托书有效期截止至2008年11月。委托书期限届满后,房屋并没有卖出去,黄某也没有委托岑某再卖房,但岑某却在2009年私自伪造了公证委托书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向房管局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时,被发现公证委托书是伪造的。房管局随即通知了黄某,黄某表示对本次交易并不知情,并确认公证委托书上并非是自己的签名,对岑某的代理行为也不予追认,最终房管局终止了本次交易的审核程序,但岑某递件时的所有资料,包括房屋产权证的原件等都被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留存到了档案里。

     

       时间转眼到了2017年,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建设项目因建设需要依法征收了黄某的这套房屋。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时需要房产证的原件,黄某才发现这本房产证的原件还在房管局里。黄某找到现已更名为花都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的负责人,要求归还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却被拒绝,理由是交易退件必须由买卖双方共同到场方可办理,可是岑某早已失踪,买家是否真的存在、买家的身份信息等资料,黄某都是一无所知,怎么可能做到双方共同到场办理退件呢?多次沟通无果后,黄某找到广东合拓律师事务的程星律师说明了事情经过,想以起诉的方式要回房产证。程星律师分析案情之后,以先发函再诉讼的办案思路,向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和花都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发出了一份申请书,申请书中阐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律师意见,请求上述单位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退还给黄某。没有想到的是,花都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在收到律师的申请书后,就将房屋产权证的原件还给了黄某,原以为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就这样快速高效地达到了委托人的目的。

       

      拿回房产证原件后,事情却没有结束。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时,黄某又碰到了难题。花都区不动产交易中心以岑某伪造公证委托书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资料尚未办理退件手续为由,不同意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万般无奈之下,黄某第二次找到程星律师,状告花都区不动产交易中心的行政不作为。

     

      程星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岑某在代理权终止后,私自伪造公证委托书向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黄某已明确表示对岑某实施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明知岑某提交的公证委托书是伪造的,却不依法对岑某和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未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行为违法。

   

      涉案房屋已经被依法征收并拆除,黄某向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岑某利用伪造的公证委托书和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尚未办理退件手续为由,拒不办理涉案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缺乏法律依据,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注销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18年12月,程星律师和朱宇锋律师代黄某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和花都区不动产交易中心不注销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违法,并判令上述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注销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


     该起行政诉讼于2019年1月初正式立案,2019年1月底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就为黄某办理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2019年2月2日律师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虽然从立案到结案只有短短三十天,但却让该起纠纷的解决落下了圆满的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