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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业主委员会合法性的立案审查标准?

由于法院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的法律性质观点不一,导致法院在受理业主委员会提起的物业管理相关纠纷案件中,对业主委员会合法性的立案审查标准大相径庭。主要归纳如下:

第一种标准:立案时,法院只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第二种标准:立案时,法院需要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业主大会授权情况。

第三种标准:立案时,法院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各种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审查业主大会授权情况。

博主赞同第三种立案审查标准。理由如下:

理由一: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不是业主委员会合法性的评定标准,业主委员会是否备案就不应作为法院立案审查的标准之一。业委会的诉权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只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即有权提起物业管理相关诉讼,而无论业主委员会是否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法院将备案作为受理业主委员会起诉的条件,将导致众多没有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无法行使诉权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理由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时,业主委员会需要向法院提交业委会成立时的各类文件,用以证实自己的主体身份。只要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的各种文件通过法院立案形式审查,且符合其他三项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实体是否合法,应由法院审理之后再进行认定。

理由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履行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并未包含提起物业管理相关诉讼。如果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也没有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物业管理相关诉讼;那么业主委员会就无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物业管理相关诉讼。因此,法院立案时,必须审查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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