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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案例:无法证实租赁关系,出租人起诉承租人支付租金、返还商铺被驳回

文章附图

——从一则案例看:准确选择案由的重要性

【出租人诉称】

2008年,广州某公司南山分公司向魏某提出要承租南山区创业路一临街商铺作为其公司的经营场所。经过协商,双方就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租期等事宜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此,魏某将该商铺交付给了深圳公司使用。此后,深圳公司将该商铺临街外墙全部拆除,统一向外延伸,设计装修成具有深圳公司特有风格并带有广告性质的装饰外墙。但南山分公司使用该商铺之后,却以租赁合同要广州总公司审批等为由,一直没有与魏某签订租赁合同,也未支付租金。

2009年,魏某将广州公司及南山分公司一起告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广州公司及南山分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20余万元,并返还该商铺、拆除装修。

【本律师的抗辩意见】

1、租金以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为前提。广州公司与魏某既未签订租赁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魏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魏某要求广州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的依据不足。

2、广州公司只是对该商铺的临街外墙进行了装饰装修,并未占用该商铺的内部空间及设施设备,魏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广州公司已实际占用涉讼商铺;魏某要求返还商铺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双方就该商铺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存在争议,而魏某并无证据证实广州公司实际使用了该商铺的内部空间,魏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魏某要求广州公司支付租金及返还商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魏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后记】

本宗案例告诉我们: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自身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准确的选择诉讼方向及案由,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或造成额外的损失。该案中,如果魏某不是要求支付租金,而是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场地占用费,法院将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

相对于上述案件而言,民间借贷纠纷因错误选择案由而导致败诉的案件更为常见。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常常仅以银行转账凭证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而没有提供借据等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凭证。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借款人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又不能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法院将驳回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